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毒品源头,进一步促进全市社会治安的稳定。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发现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要一律强制铲除。对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抗拒铲除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数量较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凡非法种植罂粟的,能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并能悔过登记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凡包庇、纵容种植罂粟违法犯罪人员的,要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者,数量较大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四、各级公安政法机关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对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犯罪分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律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允许以罚代刑、以劳代刑、降格处理。
五、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辖区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的责任,必须责无旁贷地采取防范、管理、教育、宣传等措施,积极开展禁种工作。对措施不力、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全体公民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与非法种植罂粟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每个公民都有制止、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并予以保密。(举报电话:110 2322857 2322861 2322862)
七、社会各界、每个公民都要认识到种毒有害、种毒违法、种毒必究。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都应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悔过登记,争取宽大处理。对一意孤行、顶风作案或者抗拒铲除的,从重处罚。
八、对执法人员、检举人员和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同市禁毒委员会
2008年4月16日
大同市禁毒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的通告
发布: 2008-4-17 10:37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大同晚报 | 查看: 3次




